電子報第七十七期(96.02.0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近期討論重要主題包括「剪貼書籍文字?」、「販賣硬碟KTV?」、「離職時可否刪除在職設計的程式?」、「網誌&YOUTUBE?」、「論文可以封鎖十年?」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歐盟法院判定愛爾蘭等違反著作權之出租及出借權指令

歐盟的指令下,著作人與臨接權人對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物或臨接權保護的客體,享有出租權及出借權,而這二項權利,並不會因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物或臨接權保護的客體的所有權移轉而耗盡,至多只能以使用報酬替代出借權,至於出租權,則是不可以打折扣。而少部分的機構,才可以免除使用報酬的支付。這是因為出租權有商業營利性質,不能弱化為使用報酬,而出借權完全無商業營利性質,允許可以弱化為使用報酬,雖然有些機構可以連使用報酬都可以免除,但免除的機構還是不可以太廣泛,以免損及著作人及臨接權人的權益。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鐵牛運功散----從當兵當不完的阿榮看著作權與肖像權

很多人都在問,那個常常收到鐵牛運功散後,打電話向阿母報平安的阿榮,到底甚麼時候才要退伍。如果你知道著作權與肖像權的關係,就會知道,阿榮的兵,肯定是當不完了。

四、著作權時事分析

我的朋友比爾

雖然比爾從此沒有再跟我聯絡,我卻常望著已被我拆除的anti-visitor系統在想,比爾到底還有甚麼事沒有告訴我?他還是到處簽帳請客,備受歡迎的「比爾」嗎?

五、著作權相關判決評析

編製參考書可以不侵害教科書之著作權

教科書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教科書的行銷與參考書有密切關係,書商常為了參考書市場的鉅大利益,在教科書的行銷上,被認為有一些違反刑法或公平交易法的作法。參考書業者也常因為教科書業者以教科書的著作權保護,壟斷參考書的編製權利,亟思以各種方式突圍。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將布娃娃或自己打扮成布袋戲人物會侵害著作權嗎?

將布娃娃或自己,打扮成布袋戲、漫畫或卡通影集中的人物,是一種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如果只是自己的打扮行為,或請人為自己的打扮行為,也沒有藉此公開並營利,可以依以第五十一條主張是合理使用。如果是以幫人打扮,並進而營利,這種利用行為就不能主張是合理使用。

2.在文章中增加關鍵字是否應經授權?

文章既然是獲得授權可以在網路使用,單純鏈結並沒有改變文章的內容,只是把網友送到特定網頁上去,不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也沒有公開傳輸的行為,應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3.帶心愛的玩偶出國旅行拍專集會侵害著作權嗎?

將Hello Kitty照相,涉及重製行為,但若是帶Hello Kitty到處照相,放到網路與人分享,是公開傳輸的行為,若沒有營利行為,不管是與人合照或獨照,都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4.1949年以前在大陸出版的作品是在哪一國首次發行?

政權的更迭,不影響著作權法的保護,而著作權法是屬地法,不是國際法。在1949年中華民國統治前的大陸出版的作品,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大陸地區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當然要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定之,不會依美國著作權法或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因此,本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認定應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出版論,即使當時尚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5.製作高鐵小模型要不要獲得授權?

火車飛機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製作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的小實體,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交通工具上的圖案或文字,有可能會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實務上模型公司所稱授權的取得,有時僅是增加其商品市場銷售機會或保存價值,與著作權法的授權並無關聯。

6.翻譯美國政府出版品是否要經授權?

美國聯邦政府的著作,依美國著作權法第一零五條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他各州政府或機構之著作可受保護,其翻譯應經授權。

7.民宿接有線電視會違法嗎?

系統業者(俗稱第四台業者)可以對於營業場所收取不同於個人住宅的收視費,因為個人住宅是個人收視,營業場所是公眾收視,費率可以不同。不過,這是指收視費用,不是指著作權的利用費用。系統業者不是頻道業者(例如三立綜藝台或NHK、BBC),也不是著作財產權人,如果沒有獲得授權,不能再對他人收取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費。事實上,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及法院實務見解,接收電視台公開播送之視聽著作,供公眾欣賞,若未有接收後的再轉播行為,而僅是單純接收行為者,不會另外構成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

七、著作權相關倫文

美國著作權法科技保護措施例外規定之探討

20061120,美國國會圖書館館長第三度發布通令,公告六種不適用著作權法所禁止規避「接觸控制」的著作種類這項通令有效期間為三年,從2006年10月28日起算,適用到2009年10月27日為止,屆時會在公告下三年的範圍。在這項通令下公眾對於六種形式儲存的電影片、電腦程式、電子書、光碟影音產品等可以不受著作權法的限制,逕自使用技術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作的禁止接觸鎖碼技術接觸數位化的著作內容進行教學、資訊保存、格式轉換等非侵害性的使用。我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有關「防盜拷措施」條款也是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而來但並未包括此次美國國會圖書館館長通令的機制,對於利用人非侵害性的利用造成很大的限制。本文的目的在就美國著作權法科技保護措施例外規定作探討,再回頭檢視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以尋求未來在法制上進行補強的可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將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於二○○七年二月下旬初版發行。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